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28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是勐海县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后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3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浩宇大城项目部承包了勐海县浩宇大城二期21222630幢内外墙体抹灰工程,并交由其班组工人施工。被告人程某某收到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划拨的全部工程款后,未足额支付工人报酬,拖欠29名工人共计67,142元人民币劳动报酬。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126328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被告人程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2014420勐海县公安局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2014423,被告人程某某将现金70,000元存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帐户,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被告人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拒不支付2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7,14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被告人程某某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及雇佣劳动者的雇主在生产、经营、承包过程中必须遵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兑现工资,否则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