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2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楚雄市元谋茂源燃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西双版纳复合肥厂签订一份以360吨钾肥换购386.4吨尿素的合同书,2014年1月20日至23日,西双版纳天海复合肥厂分6次先行将380吨钾肥按照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地点发出货物。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380吨钾肥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386.4吨尿素发往西双版纳天海复合肥厂,而是将其中的115吨钾肥以159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了楚雄裕丰化肥有限公司,其中的265吨钾肥以1486.8元/吨的价格出售给了大理祥云县恒丰化肥有限公司,以上获利共计574450元整。经查明,在云南省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系统截止2014年5月28日无元谋县茂源燃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及本案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