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触电案例分析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22

近年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审理的因触电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形很多,触电事故危害性大,涉案的赔偿金额一般也比较多。在确定责任时,由于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呈现多样化,在确定责任承担原则时,也会出现多样化。

例:20131111,原告童某某在为被告云南公司位于景洪市万达旅游度假区的工地工作时,因被告嘉兴公司的水泥泵灌车过于接近高压线,触电后导致原告童某某被高压电击伤,后被送至景洪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于20131022转至昆明医科大学治疗。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童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童某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嘉兴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未能规范操作,是导致原告童某某触电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案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云南建筑公司在雇佣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事故工地,未向原告童某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造成原告童某某触电受伤的原因之一,对原告童某某的损伤应当承担本案次要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嘉兴公司、被告云南建筑公司的行为对原告童某某受伤的原因力及作用力大小,酌定被告嘉兴公司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故判被告嘉兴公司向原告童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822.13元;被告云南建筑公司向原告童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642.13元。

(景洪市法院  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