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山失火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失火罪获刑一年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22

作为一个村民,他怎么也想不到,由于在自家林地烧火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而触犯国法,最终换来一年半徒刑,可谓教训惨痛。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就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白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锄头1把、打火机1个、农用刀具1把,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526,被告人白某某在景洪市基诺乡曼诺河自家橡胶林内烧杂草、杂木,在杂木没有烧尽的情况下,被告人白某某就离开现场返回家中。52817许,在景洪市基诺乡曼诺河发生森林火灾,经景洪市森林公安民警勘查后发现,火灾系被告人白某某所烧的杂木滚落到山下的箐沟,并引燃周围的枯草引发森林火灾。

20141126,被告人白某某经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后到案。经景洪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书鉴定,失火地点山林权属:林业三定划定为国有林;过火面积:159亩;树种:竹子、阔叶树混交林;林木损失:地表火,无林木损失。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1124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放火烧山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虽造成国有林过火面积159亩,但未造成林木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