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柯占军被害案二审宣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州法院201455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2号被告人潘文犯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晓打、廖发能、伍刚、张钟、李书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沙二、查思犯运输毒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凤芝、钟叶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三项,即对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李书岗、沙二、查思的定罪量刑及查获毒品、涉案枪支、手机、车辆、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第四、七、八、九项,即对被告人张钟、熊永军、李继业、郭辉的定罪量刑;

三、原审被告人张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永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州法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