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柯占军被害案二审宣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州法院
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三项,即对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李书岗、沙二、查思的定罪量刑及查获毒品、涉案枪支、手机、车辆、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第四、七、八、九项,即对被告人张钟、熊永军、李继业、郭辉的定罪量刑;
三、原审被告人张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永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州法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