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受到惩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在侦办猎杀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陈福荣有私藏枪支的嫌疑。2014121,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福荣进行传唤讯问,并于当日对其住宅、林地等地进行搜查,从其管理的橡胶地内查获其私藏的疑似步枪一支,疑似铜炮枪二支。

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疑似铜炮枪二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均具有杀伤力。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陈荣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陈荣福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陈荣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语: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陈福荣明知其不具备配备枪支资格,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具备了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勐腊县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