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需谨慎 避免后悔终无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关于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 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勐遮人民法庭审理了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因原告存在认识错误,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套未进行分割,故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中就分割财产部分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割房屋折价款。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协议约定原告系净身出户,且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故原告无权再要求分割该房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告因故自愿签署“净身出户”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认协议的效力。
该案例警示我们,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所以,签署离婚协议需谨慎,避免后悔时只能无奈而终。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