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引出新案 加害人与被害人均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744时许,被告人扎某因发现其妻同被告人朗某有不正当往来关系,遂使用木柄砍刀一把,在朗某住所将其砍伤,后于次日被告人扎某在某县勐宋乡曼吕村委会支书杨某的带领下,到某县公安局投案。经某县公安局鉴定,朗某伤情构成重伤。

201074,群众对朗某实施救助时,在其住所内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次日,群众罗某将该疑似枪支上缴至某县公安局。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具有杀伤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扎某伤害他人身体,使用刀具砍击,致使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由于朗某与被告人扎某的妻子有不正当往来关系,致使被告人扎某对朗某实施伤害行为,朗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对被告人扎某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朗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维护社会秩序,故对扎某及朗某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黄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