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与他人勾结作案 屡次侵占财物最终获徒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0

4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4月底,被告人杨某和毕某某(已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杨某负责在景洪市区找车和堆料场,趁毕某某在过磅房一个人值班之机,以不收派车单和过磅不登记的方式,从景洪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疆锋铁矿盗运精细铁粉,拉到景洪市区由被告人杨某负责下矿和垫付运费,再伺机找人出售,牟利后均分赃款。2009620,被告人杨某和毕某某共同用五辆车从疆锋铁矿运精细铁粉77.49吨。同月25日,二人再次用八辆车从疆锋铁矿盗运精细铁粉196.14吨。案发后,两次盗运273.63吨精细铁粉已被销售未追回。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卖的273.63吨精细铁粉价值123133元。200974,被告人杨某和毕某某以同样方式,用八辆车盗运某公司的精细铁粉136.88吨,被某公司人员发现并派人及时追回。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运的136.88吨精细铁粉价值61596元。20101013,被告人杨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公司、企业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1847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