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故中途退庭 法院判决仍要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虽然被告龙某无故中途退庭,但因与原告岩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法院判决由被告龙某向原告岩某支付砂子、碎石款14615元。
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龙某因承建勐海某村民小组的村级道路的修筑工程,需要大量的砂子、碎石,原告岩某听说后,将价值14615元的砂子、碎石等材料拉运至工地,并经龙某认可签收后用于村级道路的建设。在庭审过程中,龙某答辩称其愿意向岩某支付所欠砂子、碎石款,但之后因双方就何时支付发生争执,龙某勃然大怒,未经法庭允许,擅自离开审判法庭,并不听劝解对相关人员恶语相向,拂袖而去。其后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根据原告岩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龙某在庭审答辩中的自认,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龙某应向原告岩某支付相应的价款,故据此判决原告岩某胜诉。
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对此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开庭时中途退庭,法院就无法进行庭审,也无法作出判决,以此来达到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目的。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龙某在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其可能由此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使自己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很有可能因此而丧失胜诉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黄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