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沙不幸溺水死亡 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拉闷村民小组的4名在校小学生玩沙时不慎掉入岩某、岩旺某抽沙形成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被告岩某与被告岩旺某合伙承租被告岩温某的水田用于抽沙,承租土地是被告岩旺某的父亲与被告岩温某商议的,
法院认为, 被告岩某、岩旺某在承租被告岩温某的水田里抽沙形成水坑,但其未在水坑周围设立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其应对4名小学生在沙场玩耍不慎掉入抽沙形成的水坑中溺水死亡的事故负次要责任。4名小学生系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辩别能力、控制能力都较差,且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拉闷村民小组的村干部曾广播通知在学生放假期间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管理,但4名小学生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4名小学生的父母对子女到沙场玩耍掉入水坑溺水死亡的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土地的被告岩温某将水田出租给被告岩某、岩旺某用于抽沙,收取租金,但其与水坑的形成、抽沙活动无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抽沙活动是否具备相关手续,承包的土地是否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不属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被告岩旺某的父亲参与商议租地事宜,目的是促成被告岩某、岩旺某承租被告岩温某的水田达到抽沙的目的,而非抽沙的合伙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岩某、岩旺某连带赔偿4名小学生经济损失各68,927元;被告岩旺龙的父亲、被告岩温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法官的心情很沉重,生命是宝贵的,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开展溺水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家长了解溺水知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家长对防溺水的安全警惕性,增强家长对子女的安全保护意识。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