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过失致人死亡 数罪并罚获刑数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误将人当作动物开枪打死的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自制火药枪一支,依法由收缴机关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他人用射钉枪损伤右胸部外侧壁致肺动脉破裂死亡。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涉嫌本案,被告人王某甲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枪支上山打猎,将人误认为是动物开枪打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