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到法律制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2014313,勐海县工商局勐遮分局执法人员在勐海聚茗茶厂仓库内发现外包装印有“云南七子饼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字样,内飞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茶厂出品”的中茶牌饼茶45件。经鉴定,确认涉案的45件茶均为假冒勐海茶厂注册商标的侵权产。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人民币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是,县工商局以“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有关问题”请示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州工商局要求勐海县工商局将涉案茶饼公告所有权人,逾期依法作无主财物处理。及时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检察院通报。

2014426,被告人罕某某任勐海县工商局长,之后,其明知县工商局查扣的45中茶牌饼茶具有商标侵权的事实存在,故意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指使他人故意压低涉案茶饼的鉴定价格,以达到涉案茶叶的价值低于刑事案件立案的5万元标准为目的,致使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能移交,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罕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罕保华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侵犯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罕某某身为勐海县工商局局长,明知涉案45中茶牌饼茶具有商标侵权的事实存在,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上级工商机关的要求,指使他人故意压低涉案茶饼的鉴定价格,以达到涉案茶叶的价值低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致使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能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具备了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州法院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