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家私藏爆炸物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非法存储爆炸物案件,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1012,勐海县公安局干警在对被告人曹某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曹某家门口的长椅上晾晒有爆炸可疑物,后民警对其房间进行检查,又从其房间内查获爆炸可疑物十四筒、火雷管十二枚、导火索五米。经查证,该爆炸可疑物系被告人曹某私自存放于家中的。经称量,该爆炸可疑物重3915。经技术鉴定,在该爆炸可疑物中检测出硝酸铵成分(乳化炸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存放爆炸物3915,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存储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存储的爆炸物是用于生产,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故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曹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勐海县人民法院 曹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