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到法律制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4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罕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罕保华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侵犯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罕某某身为勐海县工商局局长,明知涉案45件中茶牌饼茶具有商标侵权的事实存在,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上级工商机关的要求,指使他人故意压低涉案茶饼的鉴定价格,以达到涉案茶叶的价值低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致使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能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具备了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州法院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