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 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16

611,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冬桂诉被告潘文庆、蒋子辉、西双版纳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邀请景洪市嘎栋社区10名居民代表到庭旁听庭审全程,见证“阳光司法”活动。

原告王冬桂诉称:被告西双版纳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西双版纳景洪市江北“告庄西双景-景真寨3号楼”装饰工程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潘文庆、蒋子辉。被告潘文庆、蒋子辉又将该项目中石膏板天花吊顶工程以单包工形式承包给原告等6人施工。2014811上午,原告在施工中坠落受伤,被其丈夫及工友发现后,于当日送入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32天,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1931元,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原告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受伤,并产生重大损失,被告潘文庆、蒋子辉系该工程项目分包人,对损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被告西双版纳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157863元。

三被告答辩称: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在庭审中,双方始终围绕着本案事实   举证、质证、辩论,但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承办法官无法进行调解,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决定择期宣判。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