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监督职责 法院判玩忽职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0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2004年至20093月担任勐海县某局会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勐海县某局交易中心出纳刘某某未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和管理,致使刘某某在2004年至20093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33笔,共计人民币569113.88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会计,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刘某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身为会计,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其不应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勐海县某局的唯一会计,其在单位大量的票据领用表及票据核销登记表上均以财务负责人及审核人的名义签字认可,上诉人应对稽核等会计工作承担主要责任,交易中心出纳刘某某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收取土地出让金33笔未入帐,从而贪污公款人民569113.88元的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未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