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对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150000元补偿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3月初,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张某同居生活并共同创业。201385日,双方签订一份《分手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育的儿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由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张某某300000元,分二次付清,20131220日之前付150000元,20141220日之前付150000元。之后,被告张某按协议约定支付150000元,但至今未付150000元。为此,原告张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支付150000元补偿款。在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一份201385日双方经协议签订的《分手协议书》,以证明与被告张某自愿分手,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共识。被告张某对《分手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但其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张某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张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张某某150000元的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支付150000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