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触法 一审获刑罪有应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一起因赌博而采取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刀某某、黄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十一个月和八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尹某某在去缅甸小勐拉赌博的过程中通过朋友结识了被告人李某某后,先后五次往返景洪到缅甸小勐拉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欠下了被告人李某某钱。2014年10月7日,被害人尹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余某某带其一起到缅甸小勐拉赌博,之后将所带去的钱全部输完。2014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安排被告人刀某某、黄某到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亮伞代路边岩某家的工棚内看人(尹某某、徐某某),被告人刀某某、黄某先到达工棚内,后被告人李某某叫岩某某开车送到工棚,随后岩某某离开。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害人尹某某还钱,因没有钱还,便让被害人尹某某写下欠被告人余某某工程款42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后被害人尹某某通过手机联系朋友刘某某,并让其报警。2014年10月9日16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将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刀某某、黄某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刀某某、黄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刀某某、黄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