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被告一审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14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其中,判处被告人沙赶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当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咀机、杨昆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易云波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经野生动物鉴定,五被告人猎杀的“马鹿”为鹿科的水鹿,属国家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沙赶非法收购的巨蜥制品,为巨蜥科的巨蜥,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枪支检验,查获的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告人当查、咀机、杨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告人易云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赶、当查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咀机、杨昆、易云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当查、咀机、杨昆、易云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勐腊县法院 苏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