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被告一审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14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其中,判处被告人沙赶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当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咀机、杨昆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易云波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825,被告人沙赶、当查、咀机、杨昆、易云波各自携带枪支相约到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子保护区“野牛寨”狩猎。26日上午,被告人当查猎枪猎杀了一头野生雄性“马鹿”,下午五人共同将其剥皮并烤制成干巴,将皮及部分内脏丢弃。27日上午,被告人沙赶猎杀了一头野生雌性“马鹿”,下午五人共同将其剥皮之后烤制成干巴,将皮及部分内脏丢弃。28日上午,五被告人将烤制的干巴及部分内脏分配后带回家中。

201499,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沙赶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其住所搜出疑似巨蜥残体、水鹿心、脚、皮、胃等制品若干及其持有的疑似气枪1支,之后沙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其持有疑似枪支及枪弹。被告人咀机、当查、杨昆、易云波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猎杀“马鹿”的事实、经过。且上缴了所持有的枪支

经野生动物鉴定,五被告人猎杀的“马鹿”为鹿科的水鹿,属国家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沙赶非法收购的巨蜥制品,为巨蜥科的巨蜥,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枪支检验,查获的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告人当查、咀机、杨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告人易云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赶、当查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咀机、杨昆、易云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当查、咀机、杨昆、易云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勐腊县法院 苏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