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坎某等十二人抢劫案一审宣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8

3月25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坎某等12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岩坎某、岩罕某、岩某光、岩某叫、岩某翁、岩某某、岩某婉、岩某香、刘某某、周某、岩某温、岩燕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日2010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岩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区域内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八次、被告人岩罕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七次、被告人岩某光、岩某叫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四次、被告人岩某翁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三次、被告人岩某某、岩某婉、岩某香、刘某某、周某、岩某温、岩燕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一次。案发后,被告人岩某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坎某、岩罕某、岩某光、岩某叫、岩某翁、岩某某、岩某婉、岩某香、刘某某、周某、岩某温、岩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岩某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岩坎某、岩某光、岩某翁、岩某某、岩某婉、岩某香、刘某某、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判十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岩坎某、岩某叫有期徒刑各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岩某光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岩罕某、岩某翁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岩某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岩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岩某某、岩某婉、岩某香、周某有期徒刑各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勐腊县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