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自杀留下债务法院调解促进履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05
2014年2月,原告李某、付某、陈某、岩某、李某君、刘某分别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某、付某甲父子赔还付某的妻子生前的借款(6案共计20万元)。景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付某之妻存在借贷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付某父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判决被告付某向原告偿还借款(6案共计20万元),以及被告付某父子在继承其妻子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服,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6件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充分协商、化解矛盾,彻底解决好纠纷。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付某父子愿意分期赔付6个债权人的借款共计13.3万元,在法官的督促下,付某已按协议约定赔付了第一批赔偿款6万元。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