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拖欠车款属违约 法院依法判被告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购车后拖欠车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购车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王某某按约定将其所有的云KPX666号小解放牌货车交付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经同意未支付购车款将车辆开走,同时被告郭某某写下欠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买卖已完成,被告应按承诺支付价款,故原告王某某要求支付所拖欠购车款43000元的诉请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