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失火 后悔不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失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失火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放火烧山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虽造成国有林过火面积159亩,但未造成林木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白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