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违反规定 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实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9

2014617,勐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岩某某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脱离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并吸食毒品,201526,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岩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岩某某20147月不按规定向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汇报活动情况和上交每月个人思想汇报材料,不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20148月,罪犯岩某某在布朗山乡参与一次打架斗殴,司法所已向罪犯岩某某下发警告通知书二次,但罪犯岩某某还是不服从司法所管理。201495,罪犯岩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920,罪犯岩某某被勐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罪犯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勐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这起违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不依法服刑、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