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被判刑 鲜活案例警他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108,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海往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阿镇方向行驶。当日1930分许,被告人李某行驶至海往线K23+500处时,车辆驶离路面冲入甘蔗地,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4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经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明知故犯”是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特点,他们大多数人均了解醉酒驾驶的后果,却因缺乏自控能力,以为酒量大、技术好,抱着侥幸心理而导致犯罪,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