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律被一审数罪并罚 不服上诉被二审依法驳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9

一起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由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岩某不服向二审提出上诉。日前,已由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终于划上了句号,被告人岩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在查办景洪市基诺乡巴亚村委会札果村村民初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时,初某(另案处理)供述曾出售过5支枪支给景洪市昆格村委会曼坝老寨37号的被告人岩某。

2007年景洪市昆格村委会曼坝老寨村民岩某和岩某买枪,找到被告人岩某,被告人岩某又找到初某,过了一段时间初某拿了两支枪给被告人岩某,其以每支枪37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岩某和岩某,后被告人岩某将卖枪钱给了初某。

20126月,初某带了三支枪到被告人岩某家让帮卖枪,被告人岩某将其中两支枪以每支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岩某和岩某,自己也买了一支,后被告人岩某将1200元卖枪钱交给初某。

经鉴定,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因涉嫌本案,被告人岩某于2014822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逮捕。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92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非法买卖枪支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岩某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陈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