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为主 促进四案和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8

2010917,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某工程公司版纳分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肖某某、雷某、罗某某、雷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肖某某、雷某、罗某某、雷某某是西双版纳某水泥厂的职工。20095月,西双版纳某农场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决定进行危房改造。同年61日,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某工程公司版纳分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签订了《危房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840/平方米。工程完工后,被告肖某某、雷某、罗某某、雷某某已装修入住。结算工程款时,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金额不等的工程基础超深款项而引起诉讼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均声称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其与原告之间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四被告无关。而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则声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职工的利益,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庭审中,承办案件的法官为了能更好的解决该案件,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给双方留足充分的调解协商时间一个月。庭审后,承办法官分别多次打电话与原告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的负责人赖某某及被告肖某某、雷某、罗某某、雷某某做思想工作。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面对面地沟通。2011129,四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通过成功调解上述四案,承办法官认为:以调解方式结案,具有资源性、和解性、彻底性、简易性、经济性五个特点。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调解为主的法律精神,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景洪市法院 钟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