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为主 促进四案和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8
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均声称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其与原告之间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四被告无关。而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则声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职工的利益,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庭审中,承办案件的法官为了能更好的解决该案件,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给双方留足充分的调解协商时间一个月。庭审后,承办法官分别多次打电话与原告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西双版纳某水泥厂的负责人赖某某及被告肖某某、雷某、罗某某、雷某某做思想工作。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面对面地沟通。
通过成功调解上述四案,承办法官认为:以调解方式结案,具有资源性、和解性、彻底性、简易性、经济性五个特点。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调解为主的法律精神,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景洪市法院 钟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