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2
近日,本庭受理了原告岩某某第二次起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岩某某曾于2014年7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本院判决未准予离婚。被告玉某某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妇女,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交流沟通遇到了很大的阻碍。经过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村委会领导干部用傣、汉双语向原被告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分割财产折价款及生活困难补助50,000元,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庭后,经过本庭人员的监督、催款,原告已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了全款。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传统的“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导致文化水平较低,社交狭窄,经验匮乏,求职困难,收入有限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对于年龄较大的玉某某来说,离婚后的生活更没有了保障。为了充分保障玉某某的合法权益,通过本庭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给了原被告一个满意而公正的裁决,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