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自愿放弃合法权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1

日前,景洪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韦某某负担。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存款回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韦某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韦某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自愿放弃了合法的应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韦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返还借款30万元的民事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要心怀对法律的敬畏感,特别是法院的合法传唤不要视为“儿戏”,更不要随意放弃法律赋予给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景洪市法院  宁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