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变脸”警车 盗贼被擒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8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漆某某和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764时许,漆某某和谭某某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来到景洪市团山老寨毛驴店,看见停放着一辆墨蓝色的东风牌皮卡车,二人商量后动手盗窃这辆车。漆某某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车门,将该车发动后开走,谭某某驾驶海南马自达轿车随后。而后将该车藏匿于景洪至勐养的老路山上。同月8日,漆某某和谭某某在普洱市杨某的汽车配件经营部购买了东风牌皮卡车的全车锁,驾驶海南马自达轿车回到藏匿东风牌皮卡车的地方,把该辆皮卡车开到景讷乡途中,换了全车锁接着开回普洱市福乐园宾馆停车场停放。漆某某购买了假武警车牌照。同月1418时许,由漆某某叫来的薛某某驾驶海南马自达轿车沿国道213线在前面探路,谭某某驾驶安装了假武警车牌照的东风牌皮卡车。次日13分许,两车先后来到国道213线通关服务区,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在车里发现作案工具和新换全车锁等,经盘问不能说明车的来源被抓获。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漆某某和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宣判后,漆某某和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漆某某和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漆某某上诉提出的没有毁坏被盗财物,没有给车主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上诉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盗车辆的鉴定结论是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及市场调查资料作出的,其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合法和真实,上诉人漆某某上诉提出的一审法院采信该辆旧车价值为102663元的鉴定评估结论属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漆某某上诉提出的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上诉人谭某某提出的主观不明知,不是共同犯罪,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