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某照发、李桂兰支付各项经济损失5621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照发、李桂兰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08265.55元,并向被告阮学良迳付22000元,三项共计186477.55元;原告李照发、李桂兰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李照发、李桂兰负担5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40元,被告阮学良负担54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李学天、石兆焕之子李秋良(已死亡)驾驶云KAS027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李照发、李桂兰之子李文平,已死亡)由东风方向向景洪方向行驶,23时20分,当行至景大线K13+639.6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告阮学良驾驶的晋M865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李秋良当场死亡,李文平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认定,李秋良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阮学良为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文平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阮学良已垫付丧葬费用22000元。晋M865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证上所有人为山西安和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权属于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均在保险期内。为此,原告李照发、李桂兰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照发、李桂兰各项损失5621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照发、李桂兰赔偿各项损失130263.55元。该案在审理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使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到了顺利解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