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售野生动物 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3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差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6月19,经差某和老挝国人阿某电话联系,老挝国人阿某携带八只熊掌和一个熊胆,从勐腊县勐满镇下田村附近的回勒箐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差某骑摩托车将阿某带回勐腊县勐满镇坝腊村的家中,差某看过熊掌和熊胆后,双方商定八只熊掌以150元的价格成交。

2010年5月,在中国境内,差某向老挝国人“阿第”非法收购了三只活体巨蜥。

2010年6月2021时许,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勐满村小组路口,发现被告人差某形迹可疑,遂将差某带到勐腊县派出所盘问,经盘问,被告人差某供述了其向老挝国人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实。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差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差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差某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差某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法院刀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