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西双版纳州法院执行局与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同主持了申请执行人柴文奎和案外人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西双版纳州禁毒劳教所,下称州戒毒所)的欠款纠纷的调解,这是一次执行法官运用审判、执行及调解技巧达成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调解。
2000年6月,柴文奎因购销欠款纠纷提起了对西双版纳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是州戒毒所开办公司,下称新生公司)及公司第十一施工队(下称十一队)的诉讼,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由新生公司和十一队支付柴文奎欠款111059.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柴文奎申请了强制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在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新生公司和十一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力执行。之后,柴文奎申请追加州戒毒所为被执行人,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景执追字第33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州戒毒所为被执行人,州戒毒所不服提出异议,景洪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州戒毒所的异议。州戒毒所向我院提出复议,我院作出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驳回异议的两个裁定。申请执行人柴文奎不服,不断向我院及云南高院申诉、上访。
经审查认为,我院作出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不错,理由充分,景洪市人民法院的追加程序违法,追加证据也不足。但,从实际看,州戒毒所作为被执行人新生公司的开办单位,在管理新生公司和注册资金投入的确有一些问题,之后柴文奎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我院因为程序问题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不表示景洪市人民法院再次审查时不能裁定追加,因此,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和减少人力物力浪费的原则,我院决定通过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柴文奎与州戒毒所的纠纷。于是,我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干警一同做双方工作,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也向双方阐明了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利害关系之处,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和协调,终于于2014年4月29日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即州戒毒所在2015年4月29日前支付柴文奎9.6万元,州戒毒所申请执行的案件提前执行到款项时就直接支付给柴文奎。
之后,我院督促景洪市人民法院加快执行州戒毒所申请执行的案件,截止2015年3月执行到位1.9万元, 2015年3月19日,州戒毒所领取执行到位款项后筹集约定的9.6万元直接支付给柴文奎,据此,这起纠纷重重的长年执行难案终以案外协调履行完毕的方式画上句号。
(西双版纳州法院执行局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