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买粮食而引起民事纠纷案件。
家住勐海县勐海镇曼稿村的村民王某与住在同村的村民罗某共同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向罗某订购杂交水稻50公斤、文稻70公斤,王某向罗某交付了粮食预付款1100元后,约定了交粮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到期后,罗某却未将粮食交付给王某,经双方协商后,又将交粮时间延长了20天,但罗某仍未向王某履行交粮义务,为此,王某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其粮食预付款1100元。
承办人员接到案件后,对卷宗进行了全面审查,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是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巡回到村民小组开庭可能更有利于化解纠纷,也能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承办人员在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后,于2011年3月3日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购买粮食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辩称,双方达成粮食购买协议是事实,但是被告只收到了500元的粮食预付款,原告陈述的向被告交付了1100元的预付款不是事实。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字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上的内容不属实,因为《字据》上的内容并不是被告本人书写,被告是在签了名字后才发现《字据》上的金额不属实,原告交给被告的预付款应该是500元,而不是原告陈述的1100元,但是被告又无相应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预付款的金额争议而发生激烈争吵,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承办人员及时休庭,让双方缓解情绪,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耐心的讲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最终被告表示愿意返还原告粮食预付款,但是因家中实在困难,原告能否给被告一定宽限期?看到该案有调解的基础,承办人员反复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请原告考虑被告的经济情况及偿还能力的同时,也希望被告能够考虑原告的困难,最终,原、被告终于达成由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粮食预付款800元的调解协议。
双方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内容,不要随意签字捺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写有具体名字的字据、借条等书面依据,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如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推翻,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勐海县法院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