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把案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27
日前,景洪市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给付货款的期限,现被告于某对欠款数额无争议,仅以暂时没有钱为由,不予支付货款且拒绝出庭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耐心释法,被告于某最终参加庭审且和原告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于某分期两次的方式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33000元。
(景洪市法院 陈前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