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放生蟒蛇不可取 非法运输收购者均受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运输、收购蟒蛇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苏某、赵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三人均被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杨某、苏某均系勐海县人,被告人赵某系昆明市人。20081111,被告人杨某驾驶摩托车非法运输三条蟒蛇由打洛镇向勐海县城方向行驶。当日凌晨6时许,当途径勐混高速公路时被勐海县公安边防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所运输的三条蟒蛇系帮一名暂住缅甸小勐拉的中国籍女子运输,准备运送到勐海县城后交给苏某。经证实,杨某非法运输的三条蟒蛇系被告人苏某、赵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联系收购并用于放生的。经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系蟒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三条,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苏某、赵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三条,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赵某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收购的野生动物是用于放生,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