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他人收购胶水地域 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以“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收购市场的协议”的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6月,原告段某、周某与被告段建某合伙在打洛镇曼帕、曼纳罕、曼打、曼轰、勐板、大曼陆等六个村小组收购橡胶水,每人出资60000元。2010730,被告段建某要求退伙,三人结算后,段建某获得退股本金60000元和分红90000,并承诺不在上述各村收购橡胶水。20109月初,被告段建某与他人仍在曼帕村、勐板村收购橡胶水。原告段某、周某以被告违反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段建某支付赔偿金90000元,并履行退伙协议,禁止在约定各村收购橡胶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段某、周某与被告段建某原属合伙关系,被告退伙已经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此退伙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段某、周某与被告段建某退伙时约定被告自退伙之日起不得在上述六个村小组收购胶水,如其违约,赔偿两原告90000元。现被告在相关的几个村寨收购胶水,与原告客观上形成了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之规定,若还按原、被告双方退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就变相分割了原材料收购市场,这不仅会限制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保护胶农的利益。因此原、被告的约定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被确定为无效,自始无效,相应的违约条款也属无效。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勐海县人民法院  曹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