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盗窃公司财务 行为人依法获重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0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岩某利用其原移动公司员工身份,窃取移动公司基站内电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岩某原是移动公司员工,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其利用原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假冒移动员工,以工作为由,先后九次进入勐海县移动公司基站内,秘密窃取基站电池十八组,价值人民币108880元。后均将所盗得的电池全部卖至另一被告人罗某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移动公司基站内电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盗窃来的电池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