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后五年内重新作案 盗窃摩托车又重回监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7
刑满释放获得自由后,就应当吸取深刻教训,痛改前非,安分守己,重新做人,但被告人苏某却没有这样做,反而选择了重新作案,盗窃他人摩托车,重新走向犯罪,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阳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77元;本田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苏某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法院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总和价值人民币14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苏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