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后五年内重新作案 盗窃摩托车又重回监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7

刑满释放获得自由后,就应当吸取深刻教训,痛改前非,安分守己,重新做人,但被告人苏某却没有这样做,反而选择了重新作案,盗他人摩托车,重新走向犯罪,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7日15许,被告人苏伙同黄(在逃)窜至景洪市民航路39号西双版纳州茶叶协会院内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又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施某某。该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龙某某

2014102814时许,被告人苏伙同黄窜至景洪市明珠富丽园小区停车棚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该摩托车被当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阳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77元;本田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苏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法院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总和价值人民币14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苏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