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犯两罪又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后又不悔改,作案触犯两罪获刑罚的刑事案件,以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窜至景洪市曼弄匡村的一栋出租房楼下,用自制的起子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段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08元。

2014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窜至景洪市白象路14号一栋楼下,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珠峰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袁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96元。

2014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某通过一名外号“啊伟”的男子介绍帮助一陌生男子,以1500元卖了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潘某某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潘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4830元。

2014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帮助一陌生男子,以1500元卖了一辆黑色麟龙牌摩托车,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崔某某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崔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43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9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陈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