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打开车门盗窃财物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高科技”打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早晨7时20分,被害人黄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轿车送儿子到州机关幼儿园上学,将车停靠公路边下车关车门时,正在旁边守候盗窃的被告人李某某趁机用汽车门锁干扰器干扰车门而未锁上,并趁被害人黄某离开时打开该车副驾驶室车门,将被害人黄某的一个棕色LV牌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3600元、26张外币、一个深灰色GUCCI钱包、一副DIRO眼镜、一部白色5苹果手机、一个金伯利钻戒、一本护照、一本身份证)盗走。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及住处收缴赃物现金1800元、一个金伯利钻戒、26张外币、一个棕色LV牌女式手提包、一个深灰色GUCCI钱包,以上收缴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黄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LV牌手提包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270元;GUCCT钱包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40元。
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评估18K金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800元。
经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嘎兰中路支行调取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表,对涉案外币进行换算被盗的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总金额为4293.99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20603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部分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陈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