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入基层,为民排忧解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03

近日,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地,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消费导致伤害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曾某200717出生的未成年人,曾某某、李某为原告的监护人。被告赵某是小吃店的个体经营者,被告冯某是赵某的雇佣工人2012818上午9许,原告监护人曾某某带原告到被告赵某开的小吃店吃早点,原告与正抬热汤出来的冯某相撞,热汤泼洒造成原告烫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一级轻伤;皮肤烫伤愈后增生挛缩瘢痕修复治疗共需费用44000元。因赔偿款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821元,被告冯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损害的发生系曾某在玩耍时自行撞到冯某汤锅,应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曾某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判监护人曾某某和具体侵权人冯某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雇员致他人损害,雇主责任,还涉及监护人责任。因此,各方均指责对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致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吕勇经过认真翻阅卷宗材料,分析了案情后,深入基层,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沟通,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伤者系未成年的小女孩,烫伤致残部位可能会对其以后的学习、生活、甚至婚姻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赔偿者的诚意和实际困难等的情况,耐心地做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赵某按约在签协议当日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7万元,剩余2万元于年底付清。通过调解结案,使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平息了双方之间的纷争,该案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州法院 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