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办案 为民解忧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2-25

2015120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波某、咪某于20101214日向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000元。2013121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285.3元。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1216日向勐海县人民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波某、咪某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波某、咪某是因其女儿生病去世,并留下一个五岁的孩子需要两被告抚养,所以两被告目前无能力偿还原告的欠款。因被告家中尚有农作物等家庭收入,被告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限。承办法官通过庭中调解功能,给予当事人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

从此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官在办理案件时秉承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把握案件症结所在的同时,又兼顾着法与情的结合。法官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同时,给予当事人释法析理,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采取最佳方案来解决纠纷。

(勐海县法院   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