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需谨慎 调解止纠纷

访问次数 :868 发布时间 :2015-02-25

201524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宋某于2013426日向岩某租地2亩,租期为5年。被告何某得知原告租地后与原告协商,在原告租地2亩内投资建盖仓库,可向外出租。原被告共同出资建盖仓库后,被告何某自行向租户收取租金59000元,不与原告协商和分配租金份额,并自行用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合伙协议的规定条款,于是向勐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伙关系。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私自收取仓库的租金共计59000元是事实,但被告扣留租金是因为原告未偿还被告的借款和茶叶款。同时,虽然双方约定了合伙建盖仓库,但原告仅出资50000元,其他费用均为被告出资,被告认为仓库租金应按该比例分配。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的扩大化,承办法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和劝说,并安抚了原被告双方的激动情绪。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

(勐海县法院   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