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认罪 罪有应得受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2-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拒不认罪,诸多狡辩的危险驾驶案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5日对此案提起公诉。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他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提出他喝了酒骑摩托车到水上世界,车坏了后就下车推行,在推行过程中,被一辆正在倒车行驶的车辆撞倒,车上下来人对他进行了殴打,之后他就被打晕,他没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据现场证据中摩托车碎片向前飞溅方向,确认了摩托车是在行驶过程中追尾撞击其他机动车的事故中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于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 219.2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当庭查明事实,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正在醉酒驾驶摩托车,故杨某某庭审中声称案发时推行摩托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决定被告人杨某某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