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勐腊县农业局局长被劫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2-09
近日,我院对勐腊县农业与科技局局长被劫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良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批黑(犯罪时未成年,现已成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相关物质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被告人罗良丹、李批黑从普洱市江城县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易武乡前往勐腊县城。在途经易武乡时,由罗良丹提议并出资60元在“月珍五金商店”购得尖刀两把。同月7日凌晨,二被告人经合谋后携带尖刀在勐腊县城区伺机实施抢劫。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在勐腊县迎宾路发现被害人王云学躺在未关闭车窗的云K61271号三菱牌“帕杰罗”越野车内休息,即持刀对王云学实施抢劫,在随后与王云学搏斗的过程中,罗良丹持刀朝王云学颈部捅刺一刀,致王云学因右颈动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发现王云学死亡后,二被告人将王云学尸体拖至后排座位,由罗良丹驾驶抢得的“帕杰罗”越野车由勐腊县逃往江城县。期间,李批黑按照罗良丹授意将车牌拆卸后藏匿于车内并将王云学手机内的电话卡丢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良丹、李批黑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且抢劫的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罗良丹起意并购买凶器,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驾车逃跑并指使李批黑拆卸车牌、丢弃被害人手机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李批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良丹、李批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