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2-02

近日,州法院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忠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的二审裁定,上诉人陈忠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红色无牌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

原判认定,2014919,被告人陈忠富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带着王进、甘春芳从中缅边境221界桩附近非法通道由缅甸勐拉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打洛时,被巡逻的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忠富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陈忠富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原判对上诉人陈忠富的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