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过后赔声起 法院调解止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1-2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调结一起因天降大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的成功处理,方便了群众诉讼,化解了邻里矛盾,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目的

2013年,被告刘某、司某、王某等人在承包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委会景龙村民小组四组村民的农用地上推山建房,2013414一场大雨造成原告纳某的房屋被水淹,房屋内的家俱、电视、电脑等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勐海县勐海镇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原告纳某即以被告刘某、司某、王某违规使用土地,在推山建房过程中未修建排水沟,对推下的泥土堵塞原排水设施不疏通导致其家中财产受损为由向勐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司某、王某赔偿原告纳某各项损失18,133.5元。

突降的大雨造成原告纳某的财产受损,但受损物品的价值缺 乏权威的鉴定结论,如进行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纠纷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引起新的冲突,为了及时、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向原告纳某释明了鉴定、评估的风险,诉讼程序的时间性,调解结案的经济性,向被告刘某、司某、王某释明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双方达成由被告刘某、司某、王某赔偿原告纳某经济损失8000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司某、王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勐海县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