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自首 依法从轻判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24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系贵州六盘水人,20101621许,被告人李某在向勐腊县勐捧农场五区五队工头陆某索要工钱时,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裤包中掏出匕首朝被害人陆某的胸口猛刺一刀,造成被害人陆某心脏破裂,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违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莉娅)